标准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制要按照该标准执行,现有中心城污水处理厂、新城污水处理厂则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改造,排放限制达到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指标。
此次北京制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是国家的相关标准,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并根据排放到不同水体,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分为**排放限值、二*排放限值和三*排放限值;如新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指标,就比国家标准严格1倍左右。
1)排入II、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限值;2)排入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二*排放限值;3)直接进行农业灌溉,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三*排放限值。
该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择控制项目由区、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水质要求在标准的表3中选择确定。
我们的点评与分析标准远高于国标中的**A排放标准,接近3类水质?从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排放限值COD要求为20mg/L,BOD5为4mg/L,悬浮物(SS)为5mg/L,氨氮(以N计)1.0mg/L,总磷(以P计)0.2mg/L,色度(稀释倍数)10mg/L;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北京市的标准远高于国标中的**A排放标准,接近了国标地表水III类水体的水质。
北京上调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验证了我们之前的推断:在“十二五”环保规划将新增氨氮作为污水处理总量排放约束指标的背景下,各个地区上调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仅仅是时间问题,而非方向问题。
环保“十二五”规划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具雏形,在约束性指标的设置上,“十二五”在“十*五”期间的五项指标上,新增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新指标。
规划要求:到2015年,氨氮排放总量拟定比2010年减少10%,并规定在点源之外,面源排放量也要有所减少;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拟定比2010年减少10%,全国氮氧化物增长趋势得到遏制。
在10月8日《膜法水处理专题-谁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和10月10日《环保专题-七大战略产业之*,又遇“十二五”规划东风》中,我们提出:“十二五”污水处理总量控制指标增加和南北方区域性缺水的现实将倒逼各地逐渐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北方资源性缺水:污水处理的目的是资源再利用,用性价比较高的方式将市政污水变成供水水源来解决水资源供应问题(参照地区:新加坡、中东)。
南方水质性缺水:污水处理的目的是减排,用性价比较高的方式解决市政污水排放对自然水体污染,解决水体富营养化问题,保护自然水体的水质不下降、进而上升(参照地区:伦敦、巴黎水治理过程)。
不管是为了解决资源性缺水还是水质性缺水,提升排放标准都是必经之路。
我们维持之前的观点,“十二五”期间提升排放标准大势所趋,除了北京,将在全国开展。